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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 会 简 介
组 织 机 构
协 会 章 程
会 员 名 录
入 会 申 请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工业国际智力交流协会。
英文名称:Beij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 of Personnel
英文简称:BIAIEP
第二条
本协会由北京市工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北京市工业企事业单位,通过国际间的人才交流活动,促进北京地区工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与各国同行的交流和合作,为北京的经济发展、企业的技术进步以及各国的友好往来作出贡献。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帮助企业聘请国外专家,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派出企业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专项技术和技能的培训实习;
(三)根据国外企业需求,派遣相关人员到国外进行服务。根据国内人才需求提供信息、咨询、培训服务;
(四)协助北京市的有关部门与国外的有关组织开展国际人才交流活动;
(五)加强与各国同行的交流和合作,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国际人才信息。开辟广泛的合作渠道,为企业引进人才筹措专项资金。
(六)加强与兄弟省市国际人才交流机构合作,促进引进智力工作的开展。
(七)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结合人才交流成果,创办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视;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和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领导,秘书处下设若干部,分别负责对外联络和合作,聘请专家,派出培训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可创办服务性的企事业单位,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国内外设立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国内外团体、企业或个人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所属企事业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光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2年9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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